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航空工业民品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西大望路甲2号航空大厦12层5号。
诉讼代表人:中国航空工业民品公司管理人,北京市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负责人:康阳。
委托代理人:郭军芳,女,北京市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韩旭,女,北京市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北京航特工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小关东里14号。
法定代表人:于德林。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航空工业民品公司(以下简称航空民品公司)以被申请人北京航特工贸中心(以下简称航特工贸中心)解散事由出现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航特工贸中心进行强制清算。本院审查期间,航空民品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属于非讼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申请人撤回强制清算申请如何处理未予明文规定,鉴于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在具体程序操作上具有相似性,本案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7条亦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前,申请人请求撤回其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案中,航空民品公司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航空工业民品公司撤回对北京航特工贸中心的强制清算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