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某,住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山西光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某,职业不详,住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郭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郭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