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某,住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山西光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某,职业不详,住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郭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郭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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