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超,男,29岁,1987年11月19日,现住**藏自治区岗巴县。
被告刘小强,男,41岁,1976年7月13,现住**藏自治区岗巴县县。
被告张红兵,男,31岁,1985年11月1,现住**藏自治区岗巴县巴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超诉被告刘小强、张红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原告陈超于2018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超以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