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超,男,29岁,1987年11月19日,现住**藏自治区岗巴县。

被告刘小强,男,41岁,1976年7月13,现住**藏自治区岗巴县县。

被告张红兵,男,31岁,1985年11月1,现住**藏自治区岗巴县巴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超诉被告刘小强、张红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原告陈超于2018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超以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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