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鸡东县八楞山水库管护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平阳镇八楞山水库。 法定代表人:李忠俊,职务主任。 被告:王跃,男,年龄45岁,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
审理经过
原告鸡东县八楞山水库管护中心与被告王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鸡东县八楞山水库管护中心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鸡东县八楞山水库管护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8元,由鸡东县八楞山水库管护中心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辛 鑫 书 记 员 马利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