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瑞和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友军,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瑞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万忠,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上海瑞和财务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瑞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