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瀚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光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湖南省衡阳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瀚坤因与被上诉人李光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102民初2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瀚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张瀚坤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8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张瀚坤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