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中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委托代理人:曾学文,

委托代理人:聂繁,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九牧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楚王城大道北端。

法定代表人:林志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上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长湖经济开发区特1号。

法定代表人:林志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翰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沉湖镇万福街l号。

法定代表人:穆跃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林志义,男,1972年1月la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长湖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安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执行人:左德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执行人:蔡建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执行人:李艳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中宜与被执行人湖北九牧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湖北上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湖北翰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林志义、安欣、左德新、蔡建新、李艳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孝感中民二初字第000525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中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20)鄂09执恢18号。执行中,将原案(2015)鄂孝感中执字第00068-2号执行中裁定抵债的被执行人湖北上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湖北省云梦县城关北环路北(宏凯广场2、3号楼商铺)1幢1层101室、102室、104室的房产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王中宜。2021年3月22日,申请执行人王中宜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20)鄂09执恢18号案件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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