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原告:马振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滨州市邹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宝森(原告马振基之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邹平县。 被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十六路601号国际大厦1号楼1005。
审理经过
原告马振基与被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马振基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振基自愿撤回对被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振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振基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裴凯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