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龙城花园物业管理公司诉被告李良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龙城花园物业管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龙城花园物业管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元,由原告北京龙城花园物业管理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雷俊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