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吉林摄影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泰来街1825号。
法定代表人:孙洪军,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延明,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鞍山市新华书店,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文化街24号。
法定代表人:唐凯,店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吉林摄影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鞍山市新华书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辽0302民初31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