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秀兰,女,****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申请执行人:尹丹,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执行人:王永娣,女,****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秀兰、尹丹与被执行人王永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民终58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现该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70万元本金及逾期利息等。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本案对被执行人王永娣在重庆银行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因实际控制金额较小故未划拨。 本案对被执行人王永娣所有的重庆市大足区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拍卖,拍卖成交价600390元。 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对被执行人王永娣的去向及家庭、财产情况予以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王永娣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案款600390元,已扣缴执行费8404元,已支付买受人垫付税费281406.39元,支付拍卖服务费4803元,支付买受人面积误差差价3988元,支付申请执行人301788.61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所示,已发现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认为本案存在所涉查封、冻结、扣押到期后有必要继续查封、冻结、扣押的情况,应当于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自动解封。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乾兴旺 审判员  毕在强 审判员  奉继规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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