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昌市展鹏车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二十五区三十一栋25-54号。 法定代表人:杜颜霞,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成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永昌县人。 被告:李吉萍,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甘肃永昌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金昌市展鹏车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成元、李吉萍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金昌市展鹏车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金昌市展鹏车务有限责任公司以暂时无法提供王成元、李吉萍住址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金昌市展鹏车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元,减半收取计283元,由金昌市展鹏车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东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