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培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益民,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游新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4301民初31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了王培兴申请执行游新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游新程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现申请人王培兴与被执行人游新程自行和解,申请人王培兴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新4301执39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郑      利

审判员 米热别克扎尔克汗

审判员 马哈特 哈 力塔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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