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尕虎。        

被告:柳文康。        

审理经过

原告石尕虎与被告柳文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石尕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柳文康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900元,并以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承担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18年4月由被告柳文康招募,前往其承包的位于临夏市南龙镇张家台南龙灌溉渠工地提供劳务。原、被告协商以计工方式计算工资,每日支付工资200元,提供劳务全部结束后支付全部工资。原告在工地提供劳务一个多月,被告多次向原告索要工资,但被告怠于支付。被告于2020年1月20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其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基本情况和住址不明,导致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石尕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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