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吴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申请人:衡水某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北门口新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申请人:张某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吴某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衡水某快递有限公司、张某蔚名下银行存款550000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吴某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衡水某快递有限公司、张某蔚名下银行存款55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吴某先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袁章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