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伯仕诚服饰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联安汇龙村牌坊东34号之一首层。
经营者:孙福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鼎湖区南雁土特产经销店。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民乐大道湖滨花园G幢502房。
经营者:陈海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订花去坑口。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馨洋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台北市中正区金华街26号5楼。
法定代表人:陈锦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伯仕诚服饰商行、鼎湖区南雁土特产经销店因与被上诉人馨洋行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9)粤73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馨洋行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两上诉人是否同意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馨洋行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馨洋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馨洋行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馨洋行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 钱建国
审判员 陈瑞子
审判员 颜 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祁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