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鄢云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丰城市,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冲,响水县响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侍永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审理经过
原告鄢云燕与被告侍永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鄢云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侍永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鄢云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1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上海源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利公司)推出“老带新”奖励活动,即推荐新客户的老客户将获得10000元(税前)奖金,被告为源利公司推荐了新客户,但因疫情等原因,源利公司一直未发放奖金。被告因未收到奖金,要求原告垫付奖金,原告无奈之下,向被告分三次转账共10000元作为垫付款。原、被告双方明确待公司向被告打款后,被告应立即返还全部垫付款。后源利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被告发放奖金8110.39元(税后),原告获悉后立即联系被告,被告拒绝返还原告的垫付款。
被告辩称
被告侍永林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7日,源利公司(委托人、甲方)与被告侍永林(居间人、乙方)签订居间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委托期限内为其提供房地产项目推介的居间服务,并协助促成客户签订购房合同。“完成委托事项”是指乙方推荐的客户与开发商签订本项目的销售合同,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且按照销售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清所购房屋的全部房款(含银行贷款)到开发商指定账户。甲方收到开发商的对应房屋佣金后向乙方结算居间费。居间费为税前金额,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直接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预扣预缴乙方应缴纳的税费,等等。 另查明,侍永林于2019年10月31日推荐一名新客户孙慧慧,鄢云燕在老带新确认单上的业务员处签名确认。因源利公司一直未向侍永林发放居间费,侍永林多次向鄢云燕催要,后鄢云燕通过微信分别于2020年3月19日向侍永林转账2000元,2020年7月7日转账2000元,2020年8月30日转账6000元,合计10000元。鄢云燕在微信中多次强调案涉款项系垫付款,待源利公司发放的奖金到位后要返还,侍永林回复好的可以。庭审中,原告提供了上海策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鄢云燕陈述源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彧注册了三个公司,分别是源利公司、上海策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策源置业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购买的和介绍别人购买的小区都是源利公司销售的。 2021年1月11日,源利公司向侍永林尾号7773的农业银行卡转账8110.39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微信转账记录、居间合同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因源利公司一直未向被告侍永林发放居间费,在被告侍永林的多次催要下,原告鄢云燕垫付10000元,并与被告侍永林约定待源利公司奖金到位后,侍永林将垫付款返还原告鄢云燕。后源利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将税后居间费8110.39元汇至侍永林的账户,故被告侍永林继续占有原告鄢云燕垫付的10000元已构成不当得利,对原告鄢云燕要求侍永林返还垫付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侍永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返还原告鄢云燕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计38元(原告预交38元),由原告鄢云燕负担13元,被告侍永林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牛志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何翠翠 书 记 员 陶星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