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华,。
上诉人(原审被告):官彦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一煌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冬霞,该公司部门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泽霖,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国华、官彦丽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一煌设计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41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国华、官彦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李国华、官彦丽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92元,减半收取246元,由上诉人李国华、官彦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