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费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梦凌,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立星,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江西活跃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高新区创业园标准公寓B栋1楼18号。

法定代表人:赵天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费霞与被告江西活跃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就本案纠纷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费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850元,由原告费霞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洪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史菊芳

书记员沈佩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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