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扎西,男,****年**月**日出生,住西藏改则县。
申请执行人:巴桑,男,****年**月**日出生,住西藏改则县*。
被执行人:山南市和恒盛工贸有限公司,住山南市乃东区。
法定代表人:廖宣军。
被执行人:廖宣军,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审理经过
扎西等申请山南市和恒盛工贸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改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藏2526民初14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扎西、巴桑与被执行人山南市和恒盛工贸有限公司、廖宣军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扎西、巴桑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改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藏2526民初145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