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机构: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董国华,住湖北省鹤峰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黑7104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董国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22900元。被执行人董国华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义务。
本院查明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黑龙江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董国华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婚姻和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董国华,无可供执行房产和车辆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董国华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合议庭评议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的异议。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