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归德街道办事处沙河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庄鹏,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圣龙,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负责人:王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连新,山东维士登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山东维士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

审理经过

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归德街道办事处沙河辛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济南市长清区归德街道办事处沙河辛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济南市长清区归德街道办事处沙河辛村村民委员会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济南市长清区归德街道办事处沙河辛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未尽事宜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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