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杨景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

被申请人:淄博华鼎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山泉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田克俭。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杨景峰与被申请人淄博华鼎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景峰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1,42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华鼎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42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34元,由申请人杨景峰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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