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唐樱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被执行人:杨跃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唐樱文与被执行人杨跃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执行。2021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杨跃生邮寄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已退回)。2021年3月8日,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杨跃生,其已到庭,已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本案的执行期间,本院先后五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杨跃生名下的保险、工商、不动产、民政、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网络资金信息,查明杨跃生无保险、工商、民政、不动产、证券、网络资金登记信息。2021年3月10日,本院发起了传统查询,查询了杨跃生名下的不动产,查明被执行人杨跃生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本案执行期间,本院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杨跃生,其一直拒接电话。2021年5月24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1004.46元。2021年5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杨跃生适用了限制消费措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2021年5月28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杨跃生名下住房公积金99390元。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唐樱文,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5月26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唐樱文,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杨跃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1年6月28日止,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额153390元,尚有债权本金152385.54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

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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