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委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委清因申请确定选民资格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21)桂0203民特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李委清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选民资格,并未明确专指人大代表的选民资格,既然没有区分是人大代表的选举还是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这也就意味着,公民不服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委员会所作出的选民资格申诉的处理决定,同样也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二、上诉人年满18周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具有选民资格,鸡喇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没有将上诉人登记为选民,明显侵害了上诉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上诉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并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指令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选民资格案件程序,此处的选民资格,是指在选举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中的代表的资格,是一项《宪法》赋予的政治权利。本案涉及村民自治组织选举,村民应按照自我管理的需要,选取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其性质不具有选举法的政治权利属性,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选举范畴。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选民资格案件范围,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