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城区东华装饰部。 法定代表人毕晓燕,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伟,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城区东华装饰部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三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20)晋0302民初15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河南省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三分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城区东华装饰部工程款452675元,被执行人河南省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三分公司自2020年8月起,每月月底支付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城区东华装饰部100000元,止付清为止。如逾期,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城区东华装饰部可对全部未付工程款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城区东华装饰部于2021年8月30日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河南省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三分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并向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城区东华装饰部全数发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荆海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康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