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被执行人:赵遵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被执行人:牛许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审理经过

关于王杰与赵遵玲、牛许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0202民特2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9)新0202执404号,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7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标的63,344.23元,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遵玲、牛许标有银行存款2,199.98元,本院已扣划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21年8月5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新0202执恢2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某 审  判  员   孙鑫迪 审  判  员   栗征国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五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陈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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