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火炬城C5组团11楼111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R4WJB9W。
法定代表人:肖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慧娟,重庆强知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重庆思远优渝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174号龙湖时代天街购物广场5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05037828X5。
法定代表人:郑伟。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思远优渝影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