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向青,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克拉玛依市贝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克拉玛依望龙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滨河北路420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华
被执行人:向新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个体从业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王永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个体从业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向青与被执行人克拉玛依望龙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新香、王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203民特141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克拉玛依望龙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新香、王永华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李向青支付253125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369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在本院已有大量被执行案件,均已终结执行,故本院按照同案处理原则,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李向青另行参与到位案件款的统一分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203执16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