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现住武山县。 被告:甘肃省武山矿泉疗养院,住所地:天水市武山县温泉乡温泉村。 法定代表人:谢伟,系该院院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斌诉被告甘肃省武山矿泉疗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斌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斌撤回对被告甘肃省武山矿泉疗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32元,减半收取计1716元,由原告何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杜永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汪 静 书记员 郭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