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詹春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服务员,住江西省婺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德,江西青之蓝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丽华,江西青之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汪根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西省婺源县。 被告:江湘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婺源县。
审理经过
原告詹春英与被告汪根爱、江湘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詹春英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詹春英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汪根爱、江湘仪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詹春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詹春英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胡志强 人民陪审员 汪海波 人民陪审员 陈爱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占雪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