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雁江镇城西村六社2栋2(F)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MA65QQU738。
负责人:吴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绪聪,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杰,男,公司员工。
被告:凌云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告:袁玉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与被告凌云志、袁玉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已由原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向本院交纳),由原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