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案外人):刘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户籍地:吉林省柳河县。 申请人:夏洁,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 委托代理人:李志锋,系吉林殷广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张万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址:通化市。 被申请人:任立春,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址:通化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夏洁与被申请人张万友、任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刘洋对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的(2021)吉0503执保36号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吉EV8XXX号车辆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刘洋称,2021年6月17日张万友通过其他人,找到刘洋,以30,000元将吉EV8XXX号车辆卖给异议人刘洋,当时并未办理过户手续。2021年7月19日,异议人准备将车辆卖给其他人时到交管部门发现,该车辆已被贵院查封,系申请人申请。异议人认为,该车辆查封前被申请人已将车辆卖给异议人,只不过没有办理产权变更,该车辆实际所有人为异议人,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一案已经贵院组织调解,调解结案。对于该查封车辆应当予以解除查封。 申请人夏洁称,1.夏洁与张万友、任立春民间借贷一案尚未作出判决,夏洁也未申请执行,异议人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没有法律依据;2.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异议人刘洋作为案外人应当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3.张万友出售该车,是出于恶意逃债的目的,车的售价也明显偏低,不能证明异议人支付合理的价格,张万友与异议人的交易合同不具有真实的正常的买卖行为,其本人没有及时办理过户登记,也不能主张排除查封和将来申请执行异议。
答辩情况
被申请人张万友、任立春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夏洁与张万友、任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年6月17日夏洁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2021年6月18日本院作出(2021)吉0503执保3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张万友、任立春价值200,000.00元的财产。2021年6月21日作出(2021)吉0503执保3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张万友名下五菱牌,车号为吉EV8XXX的车辆。另查明,2021年6月17日张万友与刘洋签订机动车交易合同书,交易金额为29,000.00元。吉EV8XXX车辆登记在张万友名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现吉EV8XXX车辆登记在张万友名下,对异议人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刘洋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鲁玉红 人民陪审员 郑香平 人民陪审员 何智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许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