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迪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吉首市。 被告: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吉首市乾州办事处云峰社区世纪大道市政府旁。 法定代表人:郑崇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焱,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罗迪程与被告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2021年9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迪程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罗迪程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本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李水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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