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道公园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X1132406XD。

负责人:林建中,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霞、曾祥金,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茅朝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以下简称中行仙游支行)因与被上诉人茅朝雄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20)闽0322民初7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双方当事人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证据,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中行仙游支行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判决;二、改判被上诉人茅朝雄偿还上诉人中行仙游支行信用卡57894元及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还清本息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还款违约金、手续费;三、本案一、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1、原判决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8月20日《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本案属于金融业务纠纷,利息和违约金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系中行仙游支行与茅朝雄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利息、违约金系茅朝雄违约后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茅朝雄应按照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利息、违约金。综上,本案的利息、违约金应按照双方签署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原判决将本案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违约金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8月20日《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调整,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被上诉人辩称

茅朝雄未作答辩。

一审原告诉称

工行仙游支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茅朝雄偿还其信用卡欠款本金57894元,及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茅朝雄实际还清欠款本息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还款违约金、手续费;2、依法判令茅朝雄支付其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3、依法判令茅朝雄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庭审中中行仙游支行变更上述第三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茅朝雄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2017年3月27日,茅朝雄向中行仙游支行申领中国银行信用卡,签署《中国银行“易达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达钱”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申请表约定甲方(茅朝雄)向乙方(中行仙游支行)申请金额为10万元,手续费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分期期数为36期。领用合约约定了信用卡申领、使用、利息和收费、还款、附则等主要条款。其中第三条利息和收费项下约定:分期易达钱的本金偿还按甲方申请成功的分期期限在首期还款日和每月还款日等额偿还,同时按分期付款金额收取分期付款手续费。分期付款手续费=分期付款金额×分期付款手续费率,分期付款手续费率按乙方对外公布的服务收费业务价格表执行;分期付款手续费收取方式为一次性收取和分期收取,一次性收取方式在首期还款日全额收取,分期收取方式按分期期限平均分配在每月,与每月应还本金同时收取,具体收取方式由双方在甲方申请时确定。如甲方未在上述还款日还款,则自该还款日起以当期未还本金和应付未付分期付款手续费计收计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随借随还易达钱,甲方可在资金使用期限内随时偿还任意金额,利息以实际欠款金额乘以实际欠款天数计息,利息率为每日万分之五。甲方可以选择全额还款或最低还款方式。甲方选择全额还款方式的,还款日应偿还当前所有欠款,甲方选择最低还款的,甲方每月到期还款日只须偿还当期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本金×3%+利息×100%+前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100%),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对于应还未还的款项,自应还款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复利。甲方除按照本合约约定每期支付本金和利息外,甲方还应对到期还款日后产生的应还未还部分款项的5%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到期还款日后应还未还的金额*5%),逾期超过三个月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全部欠款。甲方使用易达钱所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由乙方记入甲方易达钱账户。第四条还款项下约定:甲方未能按时还款……甲方应赔偿乙方因催收而产生的相关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告费等)。第五条附则项下约定:本合约未尽事宜依据易达钱相关信用卡产品使用手册或使用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惯例、信用卡组织/机构的规定等办理,乙方系统升级、业务变化或收费变更,将提前进行公告。如甲方有异议,有权选择办理易达钱销户手续,如甲方选择继续使用易达钱的,视为接受相关业务按变更或修改后的内容执行。双方同意,本合约所称公告均指乙方通过其营业网点、客服电话(4××××-9××××)、官方网站(×××.cn)等对外发布。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有关法律,甲乙双方在履行合约时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交甲方具体办理易达钱申领手续的乙方分支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2016年9月27日,中行仙游支行通过官网公告的方式告知被告,滞纳金调整为还款违约金,收费标准不变。中行仙游支行依约向茅朝雄发放卡号为6227××××5661的信用卡。2017年4月1日,茅朝雄持该信用卡刷卡消费100000元,分期36期。茅朝雄自2018年7月13日起未能按照约定还款。截至2020年7月25日,茅朝雄尚欠信用卡透支本金57894元及相应的利息、还款违约金、手续费。因索款无着,中行仙游支行诉来法院请求处理,并因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茅朝雄向中行仙游支行申请“易达钱”信用卡,并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达钱”领用合约》,该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中行仙游支行依约履行了发放信用卡的义务,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茅朝雄在透支消费后,未能依约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向中行仙游支行归还尚欠透支款本息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同时应按约定承担中行仙游支行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综上所述,中行仙游支行的诉讼请求合理,予以支持。茅朝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茅朝雄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7894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还款违约金、手续费,利息、还款违约金、手续费计算办法:自2018年7月13日起以透支本金57894元为基数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达钱”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以上利息、还款违约金、手续费合计数不超过按年利率15.4%计算的金额,已经结算的利息、还款违约金、手续费合计数如有超过按年利率15.4%计算的部分予以扣减;二、茅朝雄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律师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计880元,由茅朝雄负担。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对于一审查明的事实,中行仙游支行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茅朝雄应支付的案涉透支款项的利息、手续费和违约金总和是否应不超过年利率15.4%计算的数额。本院认为,虽然历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均明确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该规定,但是不能由此推定金融借款不能参照适用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在当前金融环境下,无论是民间借贷还是金融借款均以促进资金良性流动为目的,民间借贷是对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不足的有益补充。金融借款的利率不应高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这也符合相关法律政策,故在民间借贷的合法利率保护上限已进行调整的情况下,金融机构的合法利率上限也应当相应调整。因此,一审认为茅朝雄应支付的透支款项利息、手续费和违约金总计应不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9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的四倍计算(即不超过按年利率15.4%)的数额,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中行仙游支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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