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少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张德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海兴县。
审理经过
刘少冉与张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刘少冉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少冉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少冉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