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彭海康,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共和县。 被执行人:仁曾多杰,男性,****年**月**日出生,藏族,住同德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海康与被执行人仁曾多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仁增多杰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查询,但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彭海康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青2522执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桑杰才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拉 毛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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