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维尔特隧道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华长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月娥,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罕王轴承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梁继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女,该公司法务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洪亮,男,该公司销售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吉林省维尔特隧道装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罕王轴承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20)吉0221民初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导致案件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20)吉0221民初7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吉林省维尔特隧道装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787.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