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华,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菊,甘肃陇潮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芦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系芦娟丈夫。
审理经过
上诉人崔悦、罗华因与被上诉人芦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3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崔悦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甘肃果蛋宝贝婴幼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果蛋宝贝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崔悦虽系该公司唯一登记在册的股东,但崔悦己将股份全部转让给罗华,该事实一审法院已查明。崔悦股份转让后,其相应权利义务己让渡于新的股东罗华,自股权转让完成时,崔悦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己经互相独立,且股权转让完成后崔悦与果蛋宝贝公司己无任何联系,对该公司也无任何控制,又如何能举证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二、崔悦转让股权后经营者变更为罗华,此事实均己在与芦娟共同的会员微信群内充分披露,芦娟对此也知悉。此后果蛋宝贝公司继续营业长达半年之久,罗华及其工作人员也多次跟会员沟通装修培训等事宜。因此芦娟对果蛋宝贝公司变更经营人员知道,芦娟在一审中也明确该事实。芦娟的消费行为并非依据工商登记公示作出,其不应以善意第三人为由要求己经转让股权的崔悦仅因为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就承担相应连带责任。崔悦不应承担相关连带责任。据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崔悦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芦娟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上诉人述称
罗华述称,本案系服务合同,芦娟在果蛋宝贝公司办理了游泳卡,缴纳了卡费,该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悦,与罗华无任何法律关系,应由果蛋宝贝公司和崔悦承担责任。2019年4月25日罗华与崔悦签订转让合同,崔悦没有告知罗华店内设备严重损坏和老化,不能正常经营,以及崔悦超额办理会员卡,导致不具备履行合同条件,至今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罗华已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崔悦不考虑本案特殊性,随意转让,没有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将债权随意转让,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罗华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2.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2019年4月25日罗华与崔悦签订《甘肃果蛋宝贝婴幼儿服务有限公司转让合同》,记载:转让方(以下称甲方):崔悦,接收方(以下称乙方):罗华。一、甲方同意,将位于兰州市城关区××路××镇××号楼的果蛋宝贝公司转让给乙方。二、果蛋宝贝公司转让金总计人民币壹佰捌拾万元整,全部为会员卡账面结余资金,乙方不再向甲方支付任何现金费用。三、果蛋宝贝公司经营场地为租赁,除房屋所有权外,果蛋宝贝公司所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股权、经营权、员工宿舍相关用具等全部归乙方所有。四、甲方承诺,自果蛋宝贝公司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不干预、不损害果蛋宝贝公司经营管理和企业形象;根据乙方需要,随时无偿配合乙方处理好客户营销链接,过户手续办理,水循环净化设备厂商等相关机构衔接沟通等工作,根据以上合同约定及签订合同前崔悦承诺,公司经营正常有序,店内软硬件全部符合经营条件,接手后即可经营。罗华于2019年4月26日办理入场交接手续,接手后一星期即发现前期过度营销,该店设备严重损坏、老化以及崔悦超额办理会员卡,导致会员人数较多,泳池的合理时间分流及承载出现极大问题,无法给客户提供服务,不具备履行合同条件,根本无法继续经营。2、双方签订《甘肃果蛋宝贝婴幼儿服务有限公司转让合同》九、“双方约定,转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办理好企业过户、法人变更、工商税务等变更等手续。”罗华发现崔悦隐瞒设备损坏、老化,超额办理会员卡导致根本无法经营后,于2019年6月10日前后停止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多次找崔悦协商无果。3、崔悦隐瞒设备损坏、老化,无法经营、超额办理会员卡,以欺诈行为与罗华签订了转让合同,导致罗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无故承担会员卡账面金额债务。二、原审程序违法。1、本案罗华主体不适格,芦娟在果蛋宝贝公司办理了会员充值消费卡,崔悦系公司唯一股东,会员充值费转入公司或崔悦账号,目前果蛋宝贝公司法定代表人仍是崔悦,根据合同相对性,本案应系芦娟与果蛋宝贝公司、崔悦之间的服务合同纠纷,芦娟与罗华之间无任何法律关系。2、罗华多次找崔悦协商无果,已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解除合同诉讼,此案正在审理中。本案与解除合同案件有牵连,解除合同案件的处理对本案有重大影响,本案应中止诉讼。三、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做出判决,芦娟与果蛋宝贝公司、崔悦之间的服务合同的法律规定,与罗华无关,一审判决无法律依据。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芦娟辩称,我于2017年4月3日、2019年1月12日办理会员卡,2019年4月崔悦与罗华转让的,2019年年底我们还是正常使用会员卡。通知写的闭店装修,后又称该店不经营,设备也有问题,不再准备营业。罗华、崔悦之间的纠纷应自行处理,请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崔悦辩称,一、崔悦原系果蛋宝贝公司的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2019年4月25日崔悦(甲方、转让方)与罗华(乙方、接手方)签订《甘肃果蛋宝贝婴幼儿服务有限公司转让合同》,将果蛋宝贝公司转让给罗华经营,并于当日向罗华交付了果蛋宝贝公司的所有资产、业务和全部公司资料。罗华从2019年4月25日起开始负责经营,崔悦于当日退出公司的经营管理。《甘肃果蛋宝贝婴幼儿服务有限公司转让合同》第九条明确约定:“转让合同签订1个月内办理好企业过户、法人变更、工商税务等变更手续。甲方同意不再注销‘甘肃果蛋宝贝婴幼儿服务有限公司’名称,由乙方无偿使用;乙方承诺认真维护甘肃果蛋宝贝婴幼儿服务有限公司品牌形象,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2019年5月双方按照约定共同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股东、法定代表人等变更登记手续,罗华单方面于2019年6月份撤回了变更登记申请,属违约。《甘肃果蛋宝贝婴幼儿服务有限公司转让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罗华从2019年4月25日实际经营至今。罗华应遵守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其单方面撤回工商变更登记申请,致使崔悦至今仍为果蛋宝贝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二、涉案合同纠纷全部是在罗华转让后并实际经营果蛋宝贝公司半年以后发生,在崔悦经营期间从未发生过会员诉讼。崔悦不应该对罗华单方面不负责任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三、双方转让合同第七条约定:会员办卡、续卡费用已由甲方提前收取,卡内结余资金总计180万元抵消乙方罗华应向甲方崔悦支付的180万元转让费用,乙方罗华不再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会员服务由乙方罗华负责承担。乙方罗华接手果蛋宝贝公司后要合法经营,特别是服务好存量会员客户,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由乙方罗华负责,因自然灾害、政府规划征用拆迁等不可抗拒因素产生的一切损失与甲方无关。四、双方转让合同第十条约定:乙方罗华只负责对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会员提供服务,双方签字确认以外的会员乙方不承担责任,由甲方负责。而包括芦娟在内的会员全部都是在双方转让合同内签字认定会员。如果不在经营,应由罗华对会员进行赔偿。如崔悦收取了罗华180万元的转让费用,则应该相互为自己服务的会员退费,但罗华并没有支付本应支付180万元转让费用。五、罗华辩称关店是因为与崔悦的合同纠纷造成,与事实不符。解除合同案件,已由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综上,崔悦与罗华合同约定明确,罗华应承担会员维权退费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芦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崔悦、罗华退还原告芦娟充值未消费金额54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崔悦、罗华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果蛋宝贝公司注册成立于2016年6月24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时的法定代表人为董延武。2018年4月3日,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变更登记为崔悦。2017年4月3日和2019年1月12日,芦娟在果蛋宝贝公司处办理了两张婴幼儿游泳卡,并预存充值人民币8000元,消费后余额2450元和3000元,合计5450元。2019年10月份果蛋宝贝公司停止营业,不再向芦娟提供服务,此时芦娟充值卡内尚有余额5450元。因芦娟要求退费未果,遂酿成本诉。
另查明,崔悦、罗华于2019年4月25日签订甘肃果蛋宝贝婴幼儿服务有限公司转让合同,主要约定崔悦将果蛋宝贝公司转让于罗华,转让金为人民币180万元,全部为会员卡账面结余资金,罗华不再向崔悦支付任何现金费用。崔悦承诺,果蛋宝贝公司所属权益清晰,为一人独资企业,不存在以其为主体进行贷款等融资情况,不存在对外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等任何形式的借贷关系,也不存在拖欠员工工资、店面装修费用、水电费、设备购置费用等任何外部债务,转让合同签订日期之前所产生的一切纠纷由崔悦承担。罗华接手果蛋宝贝公司后要合法经营,特别是服务好存量会员客户,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由罗华负责。转让合同签订后,崔悦与罗华就会员卡结余资金、会员信息、公司营业场地及设备维护资金、物业费、水费、电费、员工工资等办理了交接手续。双方同时约定:“甲方(崔悦)同意不再注销甘肃果蛋宝贝婴幼儿服务有限公司名称,由乙方(罗华)无偿使用,转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办理好企业过户、法人变更、工商税务等变更手续。”后该变更手续因故未完成。
再查明,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所于2019年10月29日就客户投诉果蛋宝贝公司无法提供服务组织了调解,并出具了兰工商高开终调字[2019]02号消费者申诉案件终止调解书,该调解书主要载明:“……消费者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退款的要求,该公司实际经营者罗华因与前任经营者崔悦因未能解决经济纠纷,目前无法解决,执法人员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罗华及崔悦的委托代理人周云敏在该调解书上签字、捺印。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芦娟于2017年4月3日和2019年1月12日在果蛋宝贝公司处办理了婴幼儿游泳卡,并预存充值人民币8000元(未消费部分5450元),由此芦娟与果蛋宝贝公司之间成立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果蛋宝贝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芦娟提供服务。果蛋宝贝公司于2019年10月闭店停止营业,导致无法再向包括芦娟在内的客户提供服务。其擅自停止营业的行为,性质上属于单方解除服务合同关系的违约行为,构成了根本违约。在此情况下,芦娟选择要求崔悦、罗华退还服务费用的解决方式,表明其同意解除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之规定,在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因崔悦、罗华根本违约导致解除的情况下,崔悦、罗华作为果蛋宝贝公司的前任经营者和现任经营者,依法应当将未提供的服务所对应的服务费用予以退还。故芦娟主张崔悦、罗华退还其尚未消费的服务费用545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崔悦应否承担退款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果蛋宝贝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崔悦在涉案服务合同债务发生时曾作为果蛋宝贝公司的唯一股东,负有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举证责任,现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依法应当对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且该责任不因股权转让而消灭。
关于罗华应否承担退款责任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受让人取得股权,不以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为标准,但是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崔悦与罗华所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协议签订后,崔悦与罗华办理了会员信息、公司营业场地及设备维护资金、物业费、水费、电费、员工工资等相关手续的交接工作。此外,兰工商高开终调字[2019]02号消费者申诉案件终止调解书载明:“……该公司实际经营者罗华因与前任经营者崔悦因未能解决经济纠纷……”,罗华在该调解书上签字确认,因此能够认定罗华实际接手了公司并进行了经营,其与崔悦所签订的转让合同已被实际履行。崔悦、罗华及果蛋宝贝公司曾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股东变更登记申请,结合果蛋宝贝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其他股东的事实,可以认定果蛋宝贝公司已经认可罗华作为其股东的资格。综上,应当认定罗华已成为果蛋宝贝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芦娟充值会员卡时,罗华虽未持股,但涉案债务存续期间,芦娟提起本案诉讼向果蛋宝贝公司主张权利时,罗华成为了该公司的唯一股东,且其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罗华也应当就果蛋宝贝公司所负债务向芦娟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在此之后崔悦、罗华之间的转让合同无论是否解除,均不能改变罗华在涉案债务存续期间曾作为果蛋宝贝公司唯一股东的事实,其均应依法对果蛋宝贝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崔悦、罗华在转让合同中虽约定了对果蛋宝贝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问题,但是该约定对芦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崔悦、罗华均不能依据该转让合同的有关约定对抗芦娟,更不能由此而免除应向芦娟承担的赔偿责任。现芦娟主张崔悦、罗华退还其尚未消费的服务费用545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崔悦、罗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芦娟充值卡服务费余额人民币54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甘肃果蛋宝贝婴幼儿服务有限公司、崔悦、罗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原告)。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对于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引发的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崔悦、罗华是否应当对消费者芦娟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崔悦系果蛋宝贝公司法定代表人亦为果蛋宝贝公司转让之前的实际经营者,消费者芦娟在果蛋宝贝公司办理了会员充值卡并支付了合同价款,即视为芦娟与果蛋宝贝公司、崔悦之间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该服务合同关系的特点在于消费者已经一次性将服务费用支付给了果蛋宝贝公司,果蛋宝贝公司、崔悦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消费者提供相应的服务直至会员充值卡内价款消费完毕时止,崔悦亦在庭审中表示虽然在会员充值卡上显示有有效期,但是即便过期,公司亦不能拒绝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因此,该服务合同为附解除条件的服务合同,即只要消费者会员充值卡没有消费完,果蛋宝贝公司就应当持续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在解除条件未成就(卡内金额消费完毕)之前,果蛋宝贝公司、崔悦不能单方解除与消费者的服务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现消费者芦娟实现服务消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果蛋宝贝公司、崔悦已构成违约,应当对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即由果蛋宝贝公司、崔悦向消费者芦娟退还会员充值卡未消费金额。芦娟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果蛋宝贝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
本案中发生纠纷的原因在于果蛋宝贝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原经营者崔悦(法定代表人)与罗华签订了《甘肃果蛋宝贝婴幼儿服务有限公司转让合同》,约定将果蛋宝贝公司转让给罗华,并以原会员卡账面结余资金来冲抵转让费180万元。在罗华接手果蛋宝贝公司经营后,因经营场所设备问题与崔悦产生纠纷并要求解除转让合同,后罗华停止了果蛋宝贝公司的对外经营,遂引发消费者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此即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其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2、债权、债务具有可转让性;3、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未经同意,行为不生效。根据以上规定,崔悦转让果蛋宝贝公司的行为即为果蛋宝贝公司、崔悦将与消费者之间的服务合同概括转让给罗华,但因崔悦的转让行为未告知消费者,未征得合同相对方的同意,因此该转让行为不对消费者产生约束力。崔悦仍应当承担原服务合同的义务,构成违约的,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罗华是否应当对消费者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罗华与崔悦于2019年4月25日签订《甘肃果蛋宝贝婴幼儿服务有限公司转让合同》,合同约定以原会员卡账面结余资金来冲抵转让费180万元。罗华接手了果蛋宝贝公司的经营并在经营期间为公司原有会员充值卡消费者提供了相关服务,该行为视为其愿意承担为消费者继续提供服务的意思表示,但在罗华经营不到6个月的时间后,罗华停止了果蛋宝贝公司对外服务,亦构成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因此,罗华作为果蛋宝贝公司的后续经营者,亦应当继续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其停止经营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因此也应当对消费者承担补充责任,一审判决罗华承担共同责任不当,应予纠正。
一审中,芦娟自愿撤回对果蛋宝贝公司的起诉,一审判令一审案件受理费由果蛋宝贝公司、崔悦、罗华承担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所述,上诉人崔悦、罗华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3878号民事判决;
二、崔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芦娟充值卡服务费余额5450元;
三、罗华在崔悦对上述第二项债务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崔悦、罗华负担。崔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崔悦负担;罗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罗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