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郑艳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区。 被申请人:李晓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申请人:洛阳市老城区振兴副食品批发部,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 经营者:陈依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洛阳市老城区。
审理经过
郑艳丽诉李晓豹、洛阳市老城区振兴副食品批发部雇佣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郑艳丽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晓豹、洛阳市老城区振兴副食品批发部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郑艳丽自愿用其名下位于洛阳市老城区环城北路2号院3幢1-402号房(证号00318288)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郑艳丽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李晓豹、洛阳市老城区振兴副食品批发部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军杰 审 判 员 李小燕 人民陪审员 刘彩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薛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