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孙道根,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家红,柞水县乾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贸区世纪大道。

委托代理人:吴凤、张山石,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庆满,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陕西奥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操和德,系该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奥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孙道根于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孙道根称,其本人与陕西奥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了-1号楼402室,其已交纳了购房款,陕西奥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房屋交付了其本人,该房屋已属其本人合法财产,不料该房随后在执行陕西奥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中,竟然被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特此申请予以解除查封,以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诉称

申请执行人辩称,首先,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10执保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合法有效,该房屋目前仍登记在被执行人陕西奥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并未过户登记在异议人名下。其次,异议人一直未能提供自己的购房合同原件和交款凭证予以质证,未对合同备案,因此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且难以排除其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规避执行的可能。故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排除本案的强制执行,应依法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奥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2019)陕10执保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包括异议人孙道根主张权利的涉案房屋在内共24套房屋,异议人以该房屋的查封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涉案-1号楼402室的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异议人主张的涉案房屋是否属其合法财产,能否排除本院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案外人基于对执行标的物主张实体权利而提出异议,以排除对该标的物之强制执行的,属于案外人异议。本案中,异议人孙道根主张涉案房屋属其合法财产,但在本院组织的两次听证过程中,其均未能提供自己持有的《购房合同》原件和付款凭证原件证实其主张,因此其主张涉案房屋系其合法财产的理由依据不足,其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孙道根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