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三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祁东县。 原告:肖新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祁东县。 被告:文先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三阳、肖新民与被告文先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三阳、肖新民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文先国的起诉。
原告诉称
本院认为,原告彭三阳、肖新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彭三阳、肖新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彭三阳、肖新民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帅亚 书 记 员 徐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