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美浓,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慈利县。 委托代理人:唐治财,湖南良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仇园春,湖南良锐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蔡双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 被执行人:罗启桂,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 被执行人:蔡仕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 被执行人:李杰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 被执行人:张崇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美浓与被执行人蔡双季、蔡仕祥、罗启桂、李杰升、张崇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09年8月27日作出的(2008)张定法民一初字第633号民事调解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7月9日申请执行人刘美浓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执行。 2020年7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蔡双季、蔡仕祥、罗启桂、李杰升、张崇友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7月10日、2021年4月2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信息等情况。于2020年7月14日向张家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2021年4月22日向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定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情况。2021年3月31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保险情况。2021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街道办事处思善桥居委会调查其财产情况。对被执行人蔡双季名下的征收款进行扣留。 2020年7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蔡双季、蔡仕祥、罗启桂、李杰升、张崇友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1年4月2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4月24日,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金额为825059.85元,已执行25875.40元,剩余499184.4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 斌 审判员 易 悦 审判员 吴新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 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