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通河县永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河县通河镇米兰阳光小区第二门市。
法定代表人:孙永波,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通河县。
被告:邢广宇,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河县永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邢广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河县永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通河县永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通河县永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通河县永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