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军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执行人:张玉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军威与被执行人张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2021)鲁0503民初899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张玉华于2021年4月30日前偿还原告张军威借款本金97000元及利息3000元;二、原告张军威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该调解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以上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于2021年6月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签收,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1年6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6月3日,申请执行人张军威与被执行人张玉华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主文:被执行人张玉华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军威借款本息合计101150元,偿还方式:被执行人张玉华自愿用其在胜利油田分公司海洋采油厂海一管理区单位被扣留的工资及奖金收入偿还上述借款,扣留时间自2021年12月份开始,直至偿还完毕10115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该案的执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鲁0503执7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执行员 王 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