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姜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鹤岗市优驰汽车零售有限公司经理,住鹤岗市东山区。
上诉人(一审被告):鹤岗市优驰汽车零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西解放路瓦厂1号楼。
法定代表人:姜野,职务:经理。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书龙,黑龙江梁书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初春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山,黑龙江畅心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一审被告:张学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鹤岗市优驰汽车零售有限公司销售员,住鹤岗市向阳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姜野、鹤岗市优驰汽车零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初春玲、一审被告张学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20)黑0403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二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或发回重审。二上诉人当庭同意退车返款,并支付修理费用,但不同意一审判决赔偿三倍损失。事实与理由:鹤岗市优驰汽车零售有限公司系政府批准设立的二手车经销公司。2020年5月4日,初春玲丈夫与朋友魏旭峥、刘玉泉三人来到车行提出要购买案涉二手车,销售员张学田将车钥匙交给三人,三人到屋外试车后就决定购买该车。双方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并支付价款28,000元后,车即被三人开走。大概三、四个月后,初春玲的丈夫和魏旭峥来上诉人店里要求换车,当时只说车费油,没说车有别的毛病,因为没有相中的车所以没置换成。半年后被上诉人才联系上诉人说车辆调里程表了、涂改发动机故障灯、车辆重新喷漆及天窗损坏等问题。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所述不属实,在车辆买卖时就显示车辆里程表为9万英里,双方都没注意看后面是英里还是公里,不存在调表的事实;另外发动机故障灯我方没有涂改,在卖给被上诉人时发动机故障灯不亮,至于别的毛病,因为该车大概倒卖了十手了,肯定存在很多问题,但是上诉人验车后仍相中该车决定购买。综上,二上诉人同意退车返款,并支付修理费用。但上诉人不构成欺诈,不同意三倍赔偿。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初春玲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一审判决。2020年5月4日购车时,上诉人承诺全车只有少量补漆,里程只有9万多公里,无事故,无发动机和底盘故障,天窗只是保险丝坏了。而买回当日就发现车辆存在减震漏油、全车重新喷漆、天窗损坏等情况,在6月初又发现发动机需要大修并且里程表被刻意更改过。后被上诉人通过中间人要求换车,但协商未果,协商时上诉人姜野承认里程表调整过。上诉人的行为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法定的“退一赔三”的责任。
一审被告辩称
一审被告张学田述称,对于一审判决驳回初春玲对我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张学田系销售员,我方认为初春玲是在购车后半年才找到我方要求退车的,这期间车辆在不断使用,如果有故障也是初春玲自己造成的。车辆出卖时天窗就是坏的,里程表没有调过,至于单位是公里还是英里我们也不懂。被上诉人在购车前试驾了,相中后才买的,上诉人不存在欺诈的问题。
一审原告诉称
初春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原告与被告鹤岗市优驰汽车零售有限公司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协议书》;2.要求被告鹤岗市优驰汽车零售有限公司返还黑D×××××号雪佛兰(科鲁兹)购车款28000.00元,赔偿购车款三倍损失84000.00元,赔偿修车费10800.00元、保险费970.00元、检车费350.00元,共计124120.00元;3.被告姜野、张学田对诉讼请求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姜野系被告鹤岗市优驰汽车零售有限公司股东,该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5月4日原告丈夫赵勇男代表原告初春玲与被告鹤岗市优驰汽车零售有限公司销售员张学田签订《二手车买卖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初春玲购买被告优驰公司经营的黑D×××××号雪佛兰(科鲁兹)二手车,购车款28000.00元。当日原告丈夫支付购车款28000.00元,被告方将该车交付原告方。该车购买后未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购买后原告方维修该车花费10800.00元。2020年11月8日,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顺通汽车维修中心出具证明:“该车在维修后洗车时我们发现发动机故障灯被人为涂黑,后我们把黑物洗掉后发现故障灯亮了,后清除了一次,仍旧出现。顾客在与维修师傅沟通时发现里程表为英里,是9万多英里。”经查:1英里=1.609344公里。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初春玲在被告鹤岗市优驰汽车零售有限公司购买黑D×××××号雪佛兰(科鲁兹)二手车一辆,有二手车买卖协议书等证据证实。对原告主张撤销与被告鹤岗市优驰汽车零售有限公司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协议书》,被告鹤岗市优驰汽车零售有限公司返还黑D×××××号雪佛兰(科鲁兹)购车款28000.00元,赔偿购车款三倍损失84000.00元,原告初春玲因生活使用需要购买本案车辆,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被告鹤岗市优驰汽车零售有限公司作为经营“二手车”的企业法人,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经营者,原告初春玲购买的黑D×××××号雪佛兰(科鲁兹)二手车存在:里程表用英里作为计量单位,发动机故障灯被人为涂黑等问题,二手汽车的行驶里程,是影响消费者选择权的重要信息,通常情况下,车辆里程表均以公里作为计量单位,1英里=1.609344公里,用英里计算的里程明显少于用公里计算的里程,“二手车”经营者应对“二手车”来源是否合法、行驶里程、维修记录、交易记录等重要信息在出售前进行全面核查、检测,未进行核查、检测或者隐瞒、谎报“二手车”真实情况的,构成消费欺诈。本案中,被告优驰公司在销售黑D×××××号雪佛兰(科鲁兹)二手车时,存在消费欺诈。对原告主张撤销合同,“退一赔三”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被告姜野承担连带责任,因被告鹤岗市优驰汽车零售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姜野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被告张学田承担连带责任,因被告张学田系被告鹤岗市优驰汽车零售有限公司销售员,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三被告赔偿修车费、保险费、检车费等,本院已判令被告方赔偿购车款三倍的损失,此项损失的性质属于因被告方对原告的欺诈而应当赔偿给原告的损失,而且该损失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并远超其实际损失,足以弥补原告因欺诈所受损失,故对原告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为一次性解决矛盾,原告应将黑D×××××号雪佛兰(科鲁兹)二手车返还给被告鹤岗市优驰汽车零售有限公司。一审判决:一、撤销原告方与被告鹤岗市优驰汽车零售有限公司2020年5月4日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协议书》;二、被告鹤岗市优驰汽车零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初春玲购车款28000.00元,赔偿购车款三倍损失84000.00元,被告姜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告初春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黑D×××××号雪佛兰(科鲁兹)二手车一辆返还给被告鹤岗市优驰汽车零售有限公司;四、驳回原告初春玲对被告张学田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初春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二审提交董雨生出庭证言,欲证实车辆买卖经过,本院结合庭审调查及一审举证、认证情况,对于当事人二审争议的相关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20年5月4日,被上诉人初春玲丈夫赵勇男与魏旭峥等人到上诉人姜野经营鹤岗市优驰汽车零售有限公司购买二手车,初春玲一方在经过验车试驾案涉车辆后决定购买该车。验车时车辆里程表显示9万多“英里”,仪表盘“没有故障灯亮”。外观上存在天窗损坏及补漆的情况。后赵勇男代表初春玲(乙方)与被告鹤岗市优驰汽车零售有限公司(甲方)销售员张学田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协议书》一份,协议第四条内容为:购车款28,000元,甲方保证该车车牌照真实有效,车辆来源正常无抵押,档案无查封,否则甲方应退还车款,并承担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第八条内容为:因此车是二手车,签订协议起车外观及内饰发动机等产生一切维修费用由乙方负责。当日被上诉人交付购车款28000.00元后将案涉车辆开走,并将车辆送至黑龙江宝泉岭农垦顺通汽车维修中心进行修理,产生维修费用3,500元。2020年8月12日被上诉人又将车辆送至宝泉岭农垦泉城汽修中心修理,陆续产生修理费7,300.00元,修理费共计10,800.00元。车辆现因发动机存在故障,处于闲置状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围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首先上诉人销售二手车是否存在欺诈的问题,一审依据车辆存在里程表用英里作计量单位及发动机故障灯被人为涂黑的事实,认定上诉人存在欺诈是不当的。本案系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在试驾后明知车辆存在多个质量问题仍然自愿购买,且在购车时仪表盘即显示9万多英里;另外对于发动机故障灯是否由上诉人涂黑的事实,仅凭汽车修理部出具的书面证言材料无法证实,且被上诉人自认在购车验车时仪表盘是正常的,没有看见故障灯亮。综上,被上诉人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上诉人存在欺诈,一审判决撤销合同,上诉人赔偿购车款三倍损失84,000.00元显然依据不足;考虑到合同目的,因车辆发动机至今仍然存在问题,且上诉人同意解除合同,退车返款,并承担修理费用,故本院对上诉人该项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撤销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20)黑0403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维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20)黑0403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五项;
解除上诉人鹤岗市优驰汽车零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初春玲于2020年5月4日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协议书》;
四、上诉人姜野、鹤岗市优驰汽车零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被上诉人初春玲购车款28,000.00元、修车款10,800.00元,共计38,800.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391.20元,由初春玲负担956.31元,鹤岗市优驰汽车零售有限公司、姜野负担434.8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82.40元,由初春玲负担1,912.62元,鹤岗市优驰汽车零售有限公司、姜野负担869.7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