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杨振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 被申请人:梁山惠友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拳铺镇解放路。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杨振国被申请人梁山惠友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振国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执行人杨振国银行存款46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杨振国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杨振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梁山惠友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秀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