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通运路32号113室。 法定代表人:杨朱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刘云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被执行人:佘华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云华、佘华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故对被执行相应的财产应予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云华、佘华树银行存款25397.53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云华、佘华树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云华、佘华树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款25397.53元及利息。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执行法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文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