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华梦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何孝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恒洋,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华梦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杨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萍,该公司员工。
被告:马鞍山老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京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王京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兴市。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华梦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华梦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老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京勇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安徽华梦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华梦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徽华梦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华梦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安徽华梦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华梦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用148元(已减半收取),由安徽华梦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华梦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蔚群
人民陪审员 卜乡香
人民陪审员 胡再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邢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