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湘乡碧桂园睿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东山办事处东山安置区F1栋5号楼301号。
法定代表人:包兴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湘乡天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桑梅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潘阳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团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程理财,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湘乡碧桂园睿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湘乡天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1)湘0381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湘乡碧桂园睿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湘乡碧桂园睿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